《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第三十五條:商品房已經預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其規劃、設計。經依法批準的規劃、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對商品房質量、使用功能產生不良影響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并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條:設置抵押權的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應當將設置抵押權的具體情況書面告知買受人;未告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商品房承銷機構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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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
2013年5月24日